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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的用气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气体安全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第2部分:普通高等学校》(DB11/T 1911.2-2018)以及《北京工商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北工商校发〔2020〕4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第二章 实验气体的采购

第三条 所有实验气体须通过学校化学品采购管理平台采购。未经学校化学品管理平台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气体,也不允许自行向气瓶内充装任何介质。

第四条 采购人应向具备相关危化品生产、充装、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采购实验气体。

第五条 采购人应对供应商提供的气瓶进行检查,若存在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或不对应、气体钢瓶没有安全帽、气体钢瓶颜色缺失、气体钢瓶缺乏检定标识等情况,应拒绝接收。

第三章 实验气体的存放、使用

第六条 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各不宜超过1瓶或2天的用量;实验室内与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气体钢瓶,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备用气瓶、空瓶不应放在实验室内。

第七条 实验室应设专人掌握本实验室气瓶情况,熟悉一般气体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措施,对本实验室气瓶进行日常管理。各实验室应定期检查气瓶安全及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八条 气体钢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不得放在走廊、大厅等公共场所,避免大量堆放。毒性气体和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

第九条 气体钢瓶立放时,要妥善固定,防止气瓶倾倒。

第十条 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配备通风设施及合适的监控报警装置。

第十一条 气体管路应选择合适材质,避免破损或老化现象。存在多条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

第十二条 气瓶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气瓶总阀,未使用的气瓶应有气瓶帽。气瓶上应有“满、使用中、空瓶”三种状态标志。

第十三条 瓶装气体严禁分装、倒瓶。

第十四条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性气体气瓶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5 MPa(表压);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第十五条 气瓶的搬运(指实验室内或室与室之间的移动):

(一)检查所搬气瓶是否为所需,气瓶各部件标牌完好,且没有漏气。

(二)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最好用专用的担架或小推车搬运,且不准与化学品混装混运。

(三)可以用手抬或垂直转动,但禁止用手执气瓶开关阀移动。严禁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尽职尽责。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或影响,属于工作失职或渎职行为的,学校有权追究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学校有权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北京市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