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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第2部分:普通高等学校》(DB11/T 1191.2-2018)、《北京工商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北工商校发[2019]33号)、《北京工商大学管制类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委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院、实验室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安全员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储存和危废暂存区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课程负责人是实验室危化品采购、使用、危废回收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安全员应对在本实验室进行实验的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人和使用人对所申购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七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须通过学校化学品采购管理平台采购。

第八条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包括易制爆、易制毒)采购由各实验室按需上报,学院集中申请,学校统一采购。严禁个人私自采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 学校和学院无购买和使用剧毒类化学品资质,任何人不得私自购买。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向校外单位或个人转让危险化学品,也不得接受校外单位或个人转让的危险化学品。校内危险化学品不得私自带出。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十一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原则上全部在学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库房集中储存。

第十二条 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由各实验室专人、专柜且双人双锁保管,并按照学院统一模板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台账,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按需采购危险化学品,采取少买、常买的方式,合理控制库存,不得超量囤积。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存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化学性质互为禁忌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应分开存放。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避免阳光直晒,避免靠近暖气、高温电器设备等热源。

2. 需低温存放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冰箱内;

3. 腐蚀性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在具有防腐蚀功能的储存柜内,并有防遗撒托盘;

4. 原则上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除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外)总量不应超过100L(kg),其中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L(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5L(kg);

5. 存放氧气、可燃气体量不宜超过一瓶或两天的用量;实验室内与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气体钢瓶,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

6. 备用气瓶、空瓶不应长期存放在实验室内,用完应尽快处理;

7. 危险化学品应保证标签完整,包装完好,无泄漏、生锈和损坏,封口严密;不得使用饮料及生活用品容器盛放化学试剂和样品。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应掌握所负责实验室房间内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并建立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五条 领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须填写国有资产管理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经指导老师审批签字后交由学院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员,由管理员联系保卫处申请领取。领取时,填写易制爆使用记录,必须严格按照领取的实际数量填写,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原则上当日领用、当日退还库房。

第十六条 领用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须填写易制毒专用储存柜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药品的入库和领用均须由领用人/入库人和库存房间责任人同时完成并签字。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完毕后须及时交回专用储存柜。

第十七条 开展实验操作的老师和学生应熟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掌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掌握危险化学品应急措施,做好必要的个体防护。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十八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相关工作依照《北京工商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北工商校发〔2018〕16号)、《北京工商大学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培训教育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安全员和实验人员应积极参加学校定期组织开展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能力集中培训。学院定期对师生进行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使其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常识。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开展实验操作的教职工、学生和其他实验人员应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前应接受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危险化学品特性和安全操作规程;气瓶、气体管路等相关设备安全使用知识;实验室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其他相关培训。


第八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建立安全风险台账并制定针对本实验室内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学院备案。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北京工商大学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实验室须立即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并立即报告学院、学校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内容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完善。


第九章 检查与罚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检查,记录每次检查情况以及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实验室,视情况停止其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资格,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实验室,视情况停止实验室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