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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实现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体制,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国家、教育部、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范,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实验室应明确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结合实验室具体工作内容,制定岗位安全责任制、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试验(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验室安全培训及准入制度等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科研实验前应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对于涉及国家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其它涉及“小试”、“中试”的实验装置,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或安全现状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艺安全。对于仍处于研究探索阶段,装备和技术均不成熟的科学实验,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论证,开展风险研判,科学制定防范措施。

第四条 实验室应制定实验操作规程和设备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危险工艺的实验操作规程、气瓶和气体管路安全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和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验操作规程等,并严格落实。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高温、高压的实验项目,实验项目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实验现场和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实验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五条 实验室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正规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化学品包装上的安全标签应完整、清晰;各实验室应妥善保管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方便相关人员查询使用。对采购和使用瓶装工业气体的实验室,要严格落实全市瓶装工业气体追溯管理要求,在采购和回收气瓶时,主动出示用户身份识别码,配合相关单位扫码上传交易和流转信息。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储存室、气瓶室或专柜等专门的储存场所内,不应存放于地下、半地下建(构)筑物内或露天存放,且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整体防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化学品应分柜或分区存放;化学性质互相禁忌的危险化学品不应混合存放;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应进行隔离储存;危险化学品储存专柜应具有通风或吸收净化功能;需低温存放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冰箱内;腐蚀性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在具有防腐蚀功能的储存柜内,并有防遗撒托盘;易制毒化学品应与其他危险化学品分开存放,实行“五双”制度管理;其他管制类化学品应有学校统一管理不得在实验室中储存,实验室可放置专柜存储危险化学品,但不应替代专用储存室。

每间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内,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0kg,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0kg,腐蚀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不应超过1000kg。每间气瓶室内,易燃气体存放总量不应超过36Nm3 (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6瓶),非易燃无毒气体存放总量不应超过60Nm3 (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10瓶)。实验室每个专柜危险化学品的存储量不应超过50L(kg);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除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外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100L(kg),其中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L(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5L(kg)。

第七条 应建立危险化学品领用、使用和退回的台账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领取,应由双人以当日实验的用量领取,如有剩余应在当日由双人退回;实验室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化学品危险性质的警示标志,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标志;实验操作人员应熟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掌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使用时做好个体防护,佩戴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自行配制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重新粘贴标签,注明化学品成分、浓度等主要信息。

第八条 气瓶应颜色清晰,安全标签和追溯标签完整,分类摆放,有效固定,压力正常,安全附件齐全。气瓶应在检验合格期内,超期服役的气瓶应及时退回气瓶销售企业。储存有易燃气体的室内气瓶间(指气瓶专用储存间)应整体防爆,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并与防爆风机联锁,气瓶间外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器。储存有惰性气体的室内气瓶室和使用惰性气体的实验室内,应设置氧含量浓度检测报警器。气瓶应分类、分区存放,可燃性和氧化性的气体应分室存放;有毒气体气瓶以及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备用气瓶、空瓶不应存放在实验室内,应存放于气瓶室,空瓶与实瓶应分区存放,安全距离不小于1.5m,并有明显分区标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和实验室应安装防爆型通风设备,并设置事故通风紧急开关;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有温、湿度检测仪;使用或产生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实验室,应设置相应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并与风机联锁;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应安装相应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并与风机联锁;使用强酸、强碱、有化学品烧伤危险或有液体毒害危险的实验室应安装淋洗器,在实验台附近应安装洗眼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柜应有导出静电的接地装置;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和易燃气体气瓶间外应设置静电消除器;实验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应采用平开门。

第十条 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能力。要建立实验室人员安全培训机制,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先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实验室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使用,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核应有记录。

第十一条 应按照标准规范分类收集、科学暂存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收集、处置单位处置暂存的危险废物。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主体责任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每学期应至少组织实验室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第十三条 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应规范并保持完好有效;针对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配备专用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毯、消防砂等;消防器材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四条 其他未列明涉及学院实验室安全的相关事宜,按国家、北京市和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确保本实验室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