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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保证师生身体健康,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北京工商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北工商校发[2018]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在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或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并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

第三条 危险废物暂存区,是在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内划定的、附近显著处张贴有危废暂存区标识的、配有相应防渗漏措施的、用于临时存放危险废物的区域。

第四条 危险废物集中分拣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协调。学院承担危险废物的主要管理责任,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为主要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为直接负责人。学院应指定专人作为学院危险废物管理员负责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学院危险废物管理员应具备一定的危险废物分类和收集知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统计本学院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待分拣的危险废物达到一定量时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分拣、处置申请;负责组织本学院危险废物分拣工作等。

各实验室应由实验室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和学院的具体规定,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并按实验室危险废物辨识流程进行明确分类,对未分拣的危险废物处置妥当,积极配合处置公司做好分拣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贮存设施、场所进行检查。对不同特性的危险废物分类贮存,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六条 实验人员应遵守并履行该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制定的规定。对于违反危险废物处置规定的实验人员,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人员有权提请实验室负责人取消其实验室使用权。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按照《危险废物暂存区投放记录表》(附件2)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名称、种类、产生时间及数量等情况,由各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第八条各实验室及实验人员都有义务采取措施,在实验过程中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九条 危险废物的分装存放应当遵守《危险废物暂存区分装存放要求(试行)》(附件1)。凡未按要求处置危险废物的,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附件3)规定的,还需接受法律处罚。

第十条 学院定期集中组织师生开展关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工作流程和应急处置的培训。各实验室应确保实验人员掌握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附件1:危险废物暂存区分装存放要求(试行)

附件2:危险废物暂存区投放记录表

附件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未按要求处置危险废物的处罚条例

附件4: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流程


附件1:危险废物暂存区内危险废物分装存放要求(试行)


1. 所有危险废物:应按要求处理分装后放入暂存区,不得排入下水道,不得作为生活垃圾处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不得放入盛放生活垃圾的垃圾桶内。实验室内所有固体物质或废物严禁投入水池。

2. 违规处罚: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未按规定处理危险废物的,将面临高额处罚。

3. 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暂存区内应配备防漏托盘,防止遗撒泄露。

4. 危险废物减量:所有人有义务在实验过程中主动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5. 危险废物容器小型化:为降低危险废物存放、分拣、转运过程中的危险、困难和成本,盛放危险废物的容器,特别是废液桶应在满足材质和密封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小体积容器。

6. 信息标注必须在盛放容器(包括黄色专用塑料袋、废液桶、原试剂瓶、空试剂瓶等)外部显著处,直接用马克笔或粘贴标签后,牢固清晰注明危险废物成分、浓度、产生时间、相关人员全名(除非导师亲自产生或处理,学生应写自己名字)等信息。使用本身已有信息标注的容器盛放危险废物时,务必将旧有信息标识彻底去除,以免造成混淆和成分误判。谨防标注信息被液体浸渍或固体覆盖,如标注不清应随时重新加强标注。无清晰标注的任何疑似危险废物不得放入暂存区。

7. 危险废物分类:参照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流程。注意该流程只用于对某一种危险废物进行归类,不是危险废物混合指南,即使不同来源的危险废物属于同一类,也不能随意混合。

8. 严禁危险废物随意混合:相冲试剂必须分容器盛放并保持一定距离,严禁混合混放,以免发生反应。必须严格根据容器上的标注信息投放,严禁向他人的危险废物容器中私自投加危险废物。强烈建议不将任何试剂混合,即一个容器一种危险废物。

9. 不明成份物质:对于未注明成份和人员信息的不明成份物质,严禁擅自处理,严禁与其他物质混合混放,不可随意移动、晃动、倒置、解除密封。一经发现,及时汇报给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员。一般先行查找负责人,辨明成份后处理。不能辨明成份的,需按剧毒危险废物处理。

10. 含汞、含溴、含碘、含氰、含重金属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应特别注意做好信息标注,单独妥善包装放入暂存区储存,提前申请后方可预约分拣。

11. 桶装试剂类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应按要求标注信息,使用带有螺纹盖子且密封良好的、干净无其他不明物质的空塑料桶盛放,放入暂存区。塑料桶材质应符合储存要求,耐所盛放试剂,常使用耐强酸强碱加厚高密度聚乙烯材质。废液面与桶口间距必须保留至少10厘米空间以防溢出。

12. 原瓶装废弃化学试剂:即购买后未更换盛放容器且未混入其他试剂的不再使用的或过期变质的试剂,属于危险废物,在保证标签清晰完整的情况下,注明联系人,原瓶密封后放入暂存区;如标签不完整、不牢固,必须重新可靠标注唯一信息。各类样品瓶、容量瓶、细口瓶、三角瓶、烧杯、离心管等容器,无论是否具塞,均不能作为盛放危险废物的容器,其盛放的试剂不属于原瓶装废弃化学试剂,不予分拣,需按要求重新盛装。

13. 空试剂瓶:即购买时作为盛放药品的容器本身,是沾染试剂的包装,属于危险废物,保证无任何残留后,用原装带螺纹瓶盖密封,放入暂存区。如仍有少量残留则应作为原瓶装废弃化学试剂处理。

14. 一次性手套、口罩、擦拭过化学试剂的纸张等沾染物:属于危险废物,可放入同一黄色专用塑料袋并标注信息后放入暂存区。一次性手套、实验用口罩,无论是否明显沾染试剂,均须作为危险废物处理,不得随意丢弃。以上沾染物虽可混放但仍然建议一物一袋分类装袋存放。

15. 塑料离心管、一次性滴管、一次性注射器(不含针头)、一次性滤器、一次性移液管、移液枪头、进样瓶:属于危险废物,完全清理其中的残余物后,可放入同一黄色专用塑料袋并放入暂存区。以上一次性器皿虽可混放但仍然建议一物一袋分类装袋存放。

16. 一次性针头:无论是否沾染试剂均按危险废物处置,盖好针头盖,放入可透明容器(硬质塑料)中密封并标注信息后放入暂存区。

17. 废旧(破碎)玻璃器皿:属于危险废物,应完全清理其中的残余物后,放入衬有塑料袋的纸箱中,放入暂存区。盛放固体、液体的容器打碎后,应在保证不被割伤的情况下妥善处理盛放物后,单独处置玻璃碎片。

18. 加入试剂的污泥、厨余垃圾等半固体:属于危险废物,不得混入任何其他试剂,放入可密封塑料桶内密封,按要求标注信息后,放入暂存区。加入试剂的厨余物严禁放回盛放厨余垃圾的生活垃圾桶。

19. 加入试剂的水样:按照桶装试剂类废液处理,使用合适材质的容器可靠封装,按要求标注信息后,放入暂存区。

20. 加入试剂的土样: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加入试剂的污泥、厨余垃圾等半固态垃圾处理。

21. 培养基等含微生物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应先充分灭活,放入可密封塑料桶内密封,按要求标注信息后,放入暂存区。

22. 不含试剂的污泥、水样等:不属于危险废物,在保证不堵塞的情况下,可稀释后由厕所大便池排入下水道。

23. 不含试剂的厨余垃圾(含菜叶、果皮、果壳、蛋壳等):属于生活垃圾,应投入盛放厨余垃圾的生活垃圾桶。

24. 不含试剂的土样:不作为危险废物处理,禁止放入暂存区。

25. 未沾染试剂的纸质、塑料、泡沫等包装物、内衬物:属于生活垃圾。所有生活垃圾须自行投放至楼道或室外的生活垃圾桶内,勿在室内存放。实验室内受空间限制,同时为杜绝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的混放,不建议设置生活垃圾桶。

26. 废弃坩埚等陶瓷制品:不作为危险废物处理,禁止混入废弃玻璃器皿中,禁止放入危险废物暂存区。



附件2:危险废物暂存区投放记录表

楼宇:      房间号:   安全员:

说明:1.表头填写实验室信息。每间实验室每次危险废物使用一份台账。记录由各实验室至少保存一年。

2.各实验室根据实际产生危险废物的量,投放人需填写本台账并签字。

序号

时间

主要成分

包装规格及数量(袋/瓶/桶)

质量(g)

投放人

(签字)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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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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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未按要求处置危险废物的处罚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附件4: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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