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人身安全,避免财产损失,确保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第2部分:普通高等学校》(DB11/T1191.2-2018)、《北京工商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工商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中学院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学院实验室建设和使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北京市、北京工商大学各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保障实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体制,重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一) 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二) 学院、各系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成员和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应参照《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试行)》执行。
(三) 学院每年与所属实验室相关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 学院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时修订《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准入管理办法》 ;各系可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在《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准入管理办法》及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准入管理办法。
(五) 各系应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各类隐患检查,对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六) 学院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时修订《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 ;各系可在《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及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一)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
(二) 项目/课程负责人是项目/课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课程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实验安全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三) 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四) 实验室负责人应与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师生员工(包括临时来访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
第七条 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一) 强化实验室主体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岗位或个人。
(二) 学院应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个人和所在单位,应予以批评和惩处,情节严重依法追究责任。
(三)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责任实验室及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学院将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出台规范性文件,确保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管理效应,并充分考虑各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用途,及时修订更新。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安全检查制度。对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 教育落实情况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二) 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先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
(三) 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凡涉及重要危险源,即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教学、科研项目,应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四) 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各实验室应对重要危险源进行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采购和运输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储存要有专门储存场所并严格控制数量,使用时应由专人负责发放、回收和详细记录,实验后产生的废物应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科学处置。应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并制定危险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
(五) 安全应急制度。各实验室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应定期检查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
(六) 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学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如实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及准入制度
第十条 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一) 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学院集体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及对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进行宣贯工作。学院应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建设有特色的安全文化。
(二) 学院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
(三) 各实验室根据实验需要,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活动,并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新入职的教职工、新入学的学生均应参加并通过考试,对培训与考试进行有效记录。
(四) 实验室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并记录存档。
第十一条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学科专业应设置有学分的实验室安全课程或将安全准入教育培训纳入培养环节。
第十二条 项目\课程负责人、导师及任课教师应针对实验项目或课程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对参与项目或课程的学生、教职员工、其他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学生的研究选题,应包含针对开展实验研究所涉及安全风险的分析、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通过审查,或者单独就该选题进行安全分析并通过审查。
第十四条 学院各实验室应与进入实验室的相关方或外来人员签订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取得准入资格后,再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第十六条 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包括学生实验课程、毕业设计、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学科竞赛实验课程等)之前,项目\课程负责人应对 实验项目\课程在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新录用人员在签订合同后、进入实验室前,应登录北京工商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平台http://syskszr.btbu.edu.cn/进行学习,通过与实验室类别相应的实验室安全考试,经实验室负责人培训和许可后,方可获得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经费保障。
(一) 学院每年做好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保障安全工作正常运行。
(二) 学院应有专项经费投入实验室建设,同时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及时落实。
(三)各实验室通过多元化投入,加强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队伍建设,提供充足的人力保障。
(一) 学院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配备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并不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推进专业安全队伍建设,保障队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 学院应设立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可由在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及校外专家组成。
(三) 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负责人应接受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后上岗,并定期轮训。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筑安全保障实验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在论证、立项、建设以及验收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职能部门组织的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须经国资处低值易耗管理平台采购,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管制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爆炸品等)购买前须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统一采购。
第二十一条 对危险化学品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验室设置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化学试剂性质分类规范存放,化学品(含配制试剂)标签应完整清晰。
第二十二条 管制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他管制化学品(剧毒、易制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爆炸品)不得在学院储存,由学校统一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建有危险废物暂存区,对危险废物分类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操作失误、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将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具体参照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相关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各类实验室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实验室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