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实验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实验设备管理,确保正确、安全的使用和维护设备,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根据《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工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稿)》、《北京工商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北京工商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修订稿)》、《北京工商大学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管理办法》、《北京工商大学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北京工商大学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为保证实验室安全,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空间资源集约高效使用,新购置仪器设备,特别是危险设备(高温、高压、高功率等)和大体积设备,在引进实验室特别是公共实验室前,须提前与实验室负责人沟通,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购置该设备。
第三条 新购置仪器设备须通过学校规定流程购买,严把质量关,根据学校资产验收规定进行设备验收备案。非学校资产设备未经允许不得放入实验室,出现安全事故由设备购置人负责。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将学校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等)租借给校外人员使用。不得将仪器设备用作除教学、科研外的活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特别是贵重仪器、常规冷热设备和特种设备,应设置专职或兼职设备专管员,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及管理工作。设备专管员有责任、有权利、有义务对设备使用人进行操作说明和培训指导。设备专管员应明确对使用人员提示损坏仪器设备所需承担的责任,并有权督促使用人员保养好所用设备。
第六条 仪器设备,特别是具有高速运转、高温高压、超低温等潜在危险因素设备应制定详细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使用高温、高压、高速运行设备时,严禁无人值守,且周围须有对应的危险警示标识。对于马弗炉、烘箱等常见加热设备,使用期间无人值守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管理人员以及本实验室内了解情况的其他实验人员有权随时关闭其电源。
第七条 仪器设备使用前,须经设备专管员进行操作及安全培训。国家规定的某些特种仪器设备、大型仪器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八条 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定期检查线路。
第九条 涉及配套气瓶的仪器设备,需熟知气瓶、气体管路等相关设备安全使用知识,并定期检查通风设备、气体报警器和气瓶情况,以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十条 仪器设备(包括设备使用的不间断电源)应定期维护、保养,并有相关维护保养记录进行存档,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等不应超期服役,如超期使用需提交知情承诺书,并报学院审批。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和公共实验设备均为公有财产,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挪用、转借或据为己有。大型仪器和公共实验设备的使用实行借用制。借用人需提前向设备专管员提交书面设备借用申请,并由指导老师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使用结束进行交接时要有借用、使用的详细记录和签字。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上报设备专管员,形成书面材料,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凡属使用者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故障或损坏,应由使用者负责排除或修复,并承担所需的费用,如不能修复,由使用者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使用应认真填写《北京工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登记本》,并及时存档。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因调岗、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岗前,须将其名下设备资产进行确认调拨,未找到实物并确认其状态的,不得办理设备资产交接。未经接收人同意,不得私自将任何人名下设备资产转给接收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北京市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